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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 2021-05-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码12866,浙江省招生代码0051。

第四条 校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66号。邮政编码:310018。

第五条 学校是全日制省属公办高职院校。学校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联系中心、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首批国家优秀骨干高职院校、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教育部电子商务教学资源库项目主持单位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浙江省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院校。

第六条 学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资格。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备案。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高职(专科)层次生源不限外语语种和最低分要求,但进校后,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此外,提前招生中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空中乘务、表演艺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的身体要求详见《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十四条 按考生所属省份招生批次的投档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投档比例一般为1:1。首轮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分配原则为“分数优先”。依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一般情况,争取通过追加计划全部录取。若不能追加计划则优先录取系统中名次(位次)靠前的考生,其次优先录取有才艺特长加分的考生,再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次序录取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八条 提前招生专业录取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提前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中职技能优秀免试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的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招生生源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无选考科目限制。我校各专业(类)的选考科目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并向物价部门备案。学校2021年新生收费标准,非艺术类专业学费6000-6900元/年(各专业学费详见招生信息网),艺术类专业学费9000元/年,中外合作专业学费15000元/年;住宿费六人间1200元/人.年,四人间1600元/人.年。(实际收费标准以省物价局最后核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1-86928112,86928113(兼传真)

2.联系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66号

3.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zjtie.edu.cn

4.招生微信公众号: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zjtiezs)

5.咨询QQ:1873555891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学校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