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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2015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今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精心组织,积极稳步实施各项改革
坚定改革信心,增强改革责任担当,积极稳步推进深化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严格执行高考加分政策意见。及早准备、周密部署首次高考选考和高中学考相结合考试。继续深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积极探索符合教育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内容和方式。认真做好高职提前招生试点工作,确保“一档多投”顺利进行。继续推进高校招生职业技能全省统一考试,修订并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完善面向边远等地区的定向招生,以及医卫人员、农技人员、小学全科教师和退役土兵的定向招生。做好面向边远等农村学生的单独招生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确保各项考试安全有序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试题试卷、考试实施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考点日常维护和改造,完善考试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应急指挥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涉考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全面进行风险点排查,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严禁泄露或篡改工作中需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三、坚持公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逐项对照、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二十六个不得”,加强考试招生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严格实行多级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高校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四、以人为本,优化招生宣传服务
深入细致地做好高考招生改革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主动服务,加强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期间对考生的咨询、指导。继续做好高考成绩只提供给考生本人,以及随迁子女就地高考、肢体残疾、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服务和录取等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省教育厅会同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及时受理和处理考生对在浙招生院校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申请。
五、严肃纪律,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对参与违规招生的中学、高校,取消相关项目招生或推荐资格;对违规舞弊的考生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等教育学校。
 
      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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