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信息
招生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招生信息 > 招生动态 > 正文

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 2009-07-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保证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录取工作,在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高校须按国家和我省核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高校招生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各录取场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录取期间,省招委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录取工作,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
    一、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高校和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教育部、省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来电举报;调查和处理违纪事件。
    二、录检组 负责录取过程的检查和联络工作。对高校退档、预录考生名单进行审核;按政策规定对体检、政审、加分、降分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高校最终录取名单。
    三、计划组 负责高校(专业)招生计划审核、调整等工作;审核公布征求志愿计划;负责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及整理;负责高校委托代招录取和未录取高分考生情况查询;负责考生纸质档案的管理;负责向高校寄发录取名册及录取信息确认表。
    四、信息组 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通安全、网上填报志愿、录取应用系统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网上填报志愿、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按规定的原则进行投档、数据预测和数据统计;负责新生录取名册的打印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宣传组 负责录取期间的宣传报道。
    六、综合组 负责录取现场办公用房安排、文具用品的发放、财产管理、录取费用的催缴和收取;负责录取现场工作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负责会议安排、接待、记录、有关材料发放等文书工作;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录取工作人员的住宿、伙食等。
    七、信访咨询组 负责录取期间的咨询、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负责录取过程考生纸质档案内容查询。
第八条
高校必须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招办和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在录取前研究确定本校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录取中的特殊问题须经高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高校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的报告须由分管校(院)长签字,并加盖高校公章。
第九条
高校要建立录取工作机构,安排好录取工作场地和设备,配足工作人员。要指派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计算机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录取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并配备传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录取工作体制和办法  

第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
    一、高校
    1.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建议的投档比例范围,确定投档比例,按时报省教育考试院。
    3.遵守各批次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经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和综合评价,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完成在我省的招生计划。
    4.对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生源计划的调整,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应及时讨论研究,形成解决方案。
    5.按规定缴费,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6.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考生询问的答复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二、省教育考试院
    1.提出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建议,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
    2.执行招生政策,规范录取规则并组织实施。
    3.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时提供给各高校审录。
    4.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审核录取考生名单。
    5.邮寄已录取考生名册和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分类分批按一定比例划定并公布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一次划定文理科第一批、艺术、体育类本科分数线,并确定其他各批分数线划线比例;后续其他各批分数线按照最接近确定比例的分数划定。不再划组档线。
第十二条
文理科、艺术类录取共分三批进行,体育类录取分两批进行。
第十三条
志愿设置 文理科第一至三批均设置平行志愿,其中各批的提前录取和艺术类第一批录取院校仍为传统志愿。 各批平行志愿(即平行一志愿,下同)、征求志愿(即平行二志愿,下同)以及降分征求志愿(即平行三志愿,下同)均设置A、B、C 、D、E 五个高校志愿(降分征求志愿另再增设高校服从志愿),每所高校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第十四条 投档原则
凡选报与批次相对应的考试科目类别的考生,统考总分成绩(含政策加分)达到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其志愿按相应的原则投档。
    一、第一至三批提前录取院校传统志愿 根据考生志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
    二、第一至三批的平行志愿
    1.按该批对应的考试科目类别及分值,分类分批对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根据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高校到E高校的顺序逐个检索投档。
    2.各批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分别实行一轮投档。
    3.高校下载考生志愿信息时,只显示考生填报本校的志愿,不显示其余平行志愿高校名称及顺序。 4.同一高校并列名次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五条:投档程序及办法

    一、第一至三批提前录取院校传统志愿
    1.投档程序分五轮。分别按考生的5个志愿顺序,依次分五轮投档。根据招生计划第一轮按不大于1:1.2比例,后续各轮原则上按1:1比例投档。
    2.每轮投档后,视生源情况进行补投。如高校对个别专业有特殊要求,经与录检组联系确认,可根据招生章程规定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含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3.各轮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由招生高校提出申请,经省招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降10分投档。降分投档时,按每5分一档进行操作,原则上按1:1比例投档。
    4.生源充足的高校,原则上不能申请下一轮投档。
    二、第一至三批平行志愿
    1.确定投档比例 根据我省多数高校意见,第一、三批省内高校和第二批省内独立学院与民办高校的平行志愿投档(首轮投档)比例一般按招生计划的1:1确定,第二批省内公办高校一般按不高于招生计划的1:1.02确定;各批所有省内高校的征求志愿及降分征求志愿的投档(二、三轮投档)比例一般按不高于招生计划的1:1.05确定;各轮累计投档数原则上不超过高校招生计划的120%。 各批省外高校的投档比例一般按不高于招生计划的1:1.1确定。 高校招生计划为4人及以下时,按实际计划数投档。 具体投档比例由高校自定,并须填写《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文理科投档比例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于7月5日前特快专递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计划发展处。对投档比例无要求或逾期不报的分别按上述比例投档。
    2.模拟投档 每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模拟投档。模拟投档后及时向高校通报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追加计划,并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反馈意见。
    3.特殊类生源投档 遵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高校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考生,按考生单独提前填报的志愿,于第一批提前录取的最后一天投档,放弃志愿的考生该批只能通过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按照招生高校报送的入选名单,经审核确认后,与第一批征求志愿同时投档。高校根据录取政策及招生章程规定,完成上述特殊类考生的录取工作。
    4.平行志愿投档 根据高校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首先按考生总分排序,逐分对考生的平行志愿从A高校到E高校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高校,即向该高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列与一类相同。三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
    5.征求志愿投档 平行志愿录取后,停止档案流动。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录取状态进行确认(含已录取、预录取和未录取状态。对未在规定时间结清档案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有关要求代为录取),并通过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及网络、声讯台等媒体,向考生提供录取情况查询。同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招生人数等信息以及少数省属高校预留的少量计划。省属高校预留计划用于招收征求志愿高分考生(其总分须高于该校平行志愿最低投档线)。 凡该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平行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在网上填报征求志愿。 征求志愿投档原则及办法与平行志愿相同。
    6.降分征求志愿投档 征求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可提出降分申请,经批准,一般专业可在批次线下10分以内,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艰苦行业专业可在批次线下2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进行降分征求志愿。总分符合降分值范围内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在网上填报降分征求志愿。 降分征求志愿投档原则及方法与征求志愿相同。  

第四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准备工作
    一、省教育考试院发布高校招生计划,分批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及时将批次分数线、录取安排和通讯联络方法等信息提供给高校。
    二、高校核对本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了解熟悉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步:高校登录招生网站。 高校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办公用户名和密码,通过浙江教育考试网(http://www.zjzs.net或http://www.zjks.net)了解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和所属录检员及联系方式,并取得招生用户名和密码以及有关系统和文档。
    第二步:查询生源情况。 高校工作人员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招生用户名和密码在规定时间登录招生服务器,查阅本校招生计划及我院模拟投档后反馈的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确认或调整投档比例,并及时提出追加计划申请。
    第三步: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高校应在规定时间,按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录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对不按规定接收考生电子档案的高校,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该校招生计划的100%留档,在相应批次结束时所留档考生视为已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步:阅档。 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并及时上载。有关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录取、退档等问题,需及时与录检组联系。高校不得超过阅档时间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步:退档。 高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与高校取得联系提出复议要求。高校应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退档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批次详细投退档工作时间按《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进程》执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有关工作界面上予以通报。并对投档数超计划的,按从低分到高分的原则自动办理退档手续;对投档数不超计划的,则不予退档。由此产生的问题,由高校负责。
    第六步:录取。 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提交录检组审核。录检组审核后,由信息组打印录取名册(一式二份),再交计划组审核盖章。省教育考试院收到高校汇款凭证后,将录取新生名册寄发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纸质档案由高校提出寄发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计划调整
    一、高校如需调整计划,须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下载并填写《2009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计划调整表》,向计划组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涉及在浙招生计划总量调整,须通过教育部生源计划管理系统逐级履行调整手续。
    二、高校如需追加在浙招生计划,必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提出申请。如果在投档后提出申请且追加后计划量多于已投档量,剩余计划将用于征求志愿。
    三、在每批次最后一轮投档前,高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浙招生计划。最后一轮投档后,如果生源仍不足,高校可向计划组申请撤回计划。
    四、高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进行专业间调整,则需在向录检组提交预录取名单的同时,向计划组提交调整专业计划申请。调整专业计划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兼报文理科的考生,先参加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
已被复旦大学面向我省试点自主选拔招生以及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在第一批提前录取的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除外)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得再录取。  

第五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违背招生原则和政策录取不合格考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
    二、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人员要为高校录取新生做好服务,不准违反规定干预高校的正常录取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考生面试,不得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二、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四、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五、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高职院校招收三校生等录取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