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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发布日期: 2007-03-28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计划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经教育部批准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简称“清华等五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简称“招生来源计划”),其余各高校的艺术类专业均应编制在我省招生来源计划。

二、报名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于2007年1月7日至9日在当地招办报名。报名时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兼报文科或理科。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由报名点招办签发《浙江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简称《专业报考证》),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凭《专业报考证》另行办理专业考试的报名手续。        
                     
三、考试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分别参加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

(一)专业考试

1.专业考试包括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简称“校考”)两种形式。

2.省统考的类别专业有:美术类、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以上由我院组织统一考试);时装表演与营销、舞蹈(学)表演、广播影视艺术类和空中乘务专业(以上由我院分别委托浙江理工大学、杭州师范学院、浙江传媒学院和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组织考试)。

3.凡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所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均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一律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也可组织校考。我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4.从2007年起,凡报考美术类 (专业考试科目包含素描与色彩两门科目的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只有取得省统考专业合格证书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校考。2007 年我省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时间为1月28日。

5.参加专业省统考或校考的考生,均须持《专业报考证》和身份证报考;参加美术类专业校考(专业考试科目包含素描与色彩两门科目的专业)的考生,还需凭《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证》,办理报考手续。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专业省统考具体规定另文发布;专业校考规定见有关学校简章)。
6.美术类专业省统考科目为色彩、素描两门,各占50%分值,折合总分100分。

    音乐学专业省统考科目为声乐、器乐、视唱听音三门,占分比例分别为35%、35%、30%,折合总分100分,参加音乐学专业省统考,其中声乐或器乐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参加音乐表演专业省统考。
音乐表演专业省统考科目为声乐或器乐、视唱听音两门。考生原参加音乐学专业视唱听音科目的成绩,直接作为音乐表演专业该科目的成绩。参加音乐学声乐或器乐考试合格的考生,只能选考合格科目;两个科目均合格的考生,可选考其中一个科目,也可兼考两个科目。两门考试科目占分比例为声乐或器乐70%、视唱听音30%,折合总分100分。

    时装表演与营销、舞蹈(学)表演、广播影视艺术类和空中乘务等专业考试内容及规定,分别由受委托院校负责制定,并报经我院备案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7.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清华等五校的本科专业经向我院备案后,可在我省设置考点组织专业校考;省外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不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若确需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在1月10日前报我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确定杭州师范学院和浙江理工大学为有关院校在我省进行专业校考的考点。考试工作在我院统一监督管理下,由招生院校和考点院校共同组织实施。招生院校和专业校考信息将统一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上公布。

8.专业校考的省内本科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办法报我院备案后再向社会公布。有关命题、印卷和考试实施等,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及我省有关保密与考试工作规定执行。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院校须将违规情况书面报我院,经审核后,由我院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9.专业校考结束后,招生院校均须于4月15日前将专业校考成绩和合格考生成绩通知单寄达考生本人,并将《2007年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DBF格式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至我院(yszs@zjzs.net),务必在邮件中注明学校名称、学校代码(我院编制的院校代码)和联系方式,同时还应将加盖公章的“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名单”用特快专递报我院,以确保各招生院校在录取前期能及时接收我省报考考生信息和文化成绩。

    (二)文化考试

    艺术类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统一考试。艺术兼报文科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艺术兼报理科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四、志愿填报

1.2007年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分四个批次进行。
第一批:校考专业及经批准的统考专业。
第二批:省统考的普通本科及经批准列入该批次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专业。
第三批:省统考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专业。
第四批:省统考的高职与专科专业。

2.凡文化分上线、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原报名点招生办办理志愿填报手续。考生须分别按规定填写、填涂《浙江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考生志愿表》和《浙江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表”和“卡”),两者对应信息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如果表、卡不一致,以卡为准;如果卡中填写的文字部分与机读识别标志不一致,以机读识别标志为准。

3.考生在第一批可填报第一、二志愿院校各一所下设各两个专业志愿;在第二、三、四各批可填报第一、二、三志愿院校各一所下设各两个专业志愿。

4. 专业省统考成绩上线的考生,可选报使用省统考成绩的招生院校及相应专业; 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填报校考对应的院校及专业。

5.艺术类兼报文或理科专业的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内另行填报除提前批外的普通高校文或理科志愿。但录取时按先艺术后文或理科的顺序进行。专业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只准填报普通高校文或理科志愿。

6.考生志愿填报结束后,各市招生办(考试中心、考试院)汇总《浙江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考生志愿卡》,按时送交我院。我院于6月30日向第一批次录取院校提供所有第一志愿考生信息和文化成绩。

五、录取

    网上录取工作于7月10日左右开始。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院校按考生志愿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我院负责监督。未录取考生原因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解决由学校负责。

    (一)录取分数线
1.专业分数线:省统考美术类专业、音乐学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的专业分数线,按全省招生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划定;校考专业分数线由学校按上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

2.文化分数线: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清华等五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文化分数线由招生院校自行划定,在7月5日前报我院备案;其他院校艺术类本科及所有高职(专科)文化分数线,分别按我省划定的执行。
我省广播影视艺术类(除影视表演专业)本科、专科文化分数线,按不低于当年我省文理科本、专科文化分数线的70%分别划定;其他艺术类专业本科文化分数线,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我省文理科第二批本科文化分数线的60%划定;专科文化分数线按招生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划定。

3.综合分数线:省内院校专业省统考的美术类、音乐学本科专业,按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综合分数线。

4.凡对外语单科成绩有分数要求的学校,须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在3月15日前专门报我院备案;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院备案的,录取时一概不予执行。

(二)本省院校录取办法

1.专业省统考美术类、音乐学和表演类(含音乐表演、舞蹈类、时装表演与营销、影视表演等)各批次录取办法统一以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比例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综合分以7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折算方法为:

美术类、音乐学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分×7.5×50%
表演类综合分=文化分×40%+专业分×7.5×60%;

2.专业省统考其他类别各批次录取办法为:考生文化、专业上线,以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3. 省内专业校考并自主确定录取办法的院校,须于3月15日前将录取办法报我院备案。7 月8 日前,将拟录取考生数据库(格式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我院(yszs@zjzs.net),同时,还须将一份加盖公章后的拟录取名单特快专递报我院备案。

(三)省外院校录取办法

1.第一批专业校考的省外院校,须于3月15日前,将录取办法报我院备案,7 月8 日前,将拟录取考生数据库(格式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我院(yszs@zjzs.net),同时,还须将一份加盖公章后的拟录取名单特快专递报我院备案,经审核后由我院网上投档,学校下载办理录取手续。

2.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高职(专科)院校,直接使用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按我省相应的录取办法执行。

3.省外普通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认可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和录取办法,亦可只认可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办法由招生院校确定。所有自定录取办法的院校,务必于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专门报我院同意,以便及时向院校提供文化上线志愿考生的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经我院同意自定录取办法的院校须在相应批次录取前,将拟录取考生数据库(格式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附件发我院(yszs@zjzs.net),并将一份盖公章后的拟录取名单特快专递我院备案。

(四)加分政策按《浙江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政策性加分先加在文化总分上,然后按各院校的录取办法折合成综合分。

凡已被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其它院校不得再录取。

    本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